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工资为5500元/月。2021年10月12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朱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电气班长,合同约定工资为7100元/月。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调薪,朱某的工资逐步调整至8150元/月。 2024年10月1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告知朱某劳动合同条件和之前一样,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朱某和公司各持有1份。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仍按照815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朱某工资。 2025年4月,朱某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上手写的工资数额为18150元/月,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上的数额补发6个月来的工资。公司拒绝,称合同中的工资数额为工作人员写错。2025年5月7日,朱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人事部门明确告知朱某劳动合同条件和之前的一样,即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真实合意是按照朱某工作岗位不变、劳动报酬不变为前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朱某工资为18150元/月,与朱某续签前的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而且续签后朱某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技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样的工资变化明显不合常理;合同续签后,公司仍然按照原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朱某工资,朱某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虽然朱某在仲裁时主张工资差额,但除劳动合同外,朱某亦未提供双方将其工资标准变更为18150元/月的其他证据,综上,合同中数额为手写错误的可能性较大,属于无效。朱某按照劳动合同中手写错误的内容主张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