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氛围,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企业与职工关切的热点问题,作如下政策解答:
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根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相关假期以及工资怎么计算?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经与职工协商,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如何依法安排加班? 答: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